选泉评论

设计招投标,对你又“爱”又“恨”

设计招投标,对你又“爱”又“恨”

发表于《设计家》2007/07谈“楼堂馆所建筑”与设计

2007年6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7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本次清理的范围与内容包括…….就此,我们采访了部分建筑师、设计师、城市规划领导,媒体人士,就其中提到的建筑超标、方案招投标等相关问题,请他们发表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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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市场条件下,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就需要竞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的招标投标能够规范和有效竞争,有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招标法》颁布后,这个道理大家都清楚,可现实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很多事情都被“有中国特色”化了。作为设计师我经常要面对各种项目的投标,对投标可谓是又“爱”又“恨”,“恨”谓之招标的不公平、公正。

很多项目招标仅仅是“走过场”,其实结果早已是内定,这些是业内都熟知的“秘密”,且有许多“潜规则”,只有做到“关系加实力”才是致胜的“法宝”。我个人主持投标的一些重大项目中就经历过项目专家评审结果出来后,业主对“结果”不满意可以重新组织再招一次同样的标,更有业主直接采用专家否定的“落标”方案……

党政机关办公楼由于涉及国家投资,而工程项目领域又频发官员腐败堕落,招标中必然存在许多不公平性。要做到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公平、合理,我个人认为要做到3个“过程”和2个“主客体”的公平、公正、公开。

3个“过程”:

招标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中对应标单位选取的公平性,对应标单位发放信息资料的公平性等;招标中,招标方对应标方中期审查的公正性,评审专家人员确立以及评审过程的公平性,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的公平性等;招标后,招标方对招标评审结果的认可的公平性,对《招标投标法》的执行性等。

2个“主客体”:

招标方的主体一开始是本着从中选优的平性、公正心态,而不是“心中早已有谱”,进行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让招标成为“过场”,应标方的客体应该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杜绝“围标”、“陪标”、“轮标”等非公平“竞标”方式。

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招标业主是政府,政府相关的决策官员在中国目前体制下,权利是相当大,百姓常说“所有一切不如领导一句话”,这种情况下要保证其项目公开、公平、公正,除上述外最核心和最根本的是要建立招投标监督机制并进行招投标动态监督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我相信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会走向最终的公平合理,为我们设计师创造有序、有效、健康的竞争环境。

(注:以上为原文,《设计家》刊登时对原文有部分修改)


林选泉

1978年出生福建人硕士高级工程师

上海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兼职教授

2010年度“上海榜样人物”(十大海派人物)

上海世博会公共空间总设计师、世博建设功臣

设计与研究方向为风景园林与城市家具

主持100余项规划与设计,发表过50多篇论文与作品并得到媒体40多次报道,作品获奖10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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